为加强检察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作配合,有效做好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局作为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职责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应当相互支持,协调工作,为我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污染环境执法活动实施检察监督,有关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执法案件信息(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信息除外)和执法卷宗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监督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及环境保护局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案件;
(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监督的案件;
(三)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案件;
(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案件。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
(二)执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执法行为的程序是否正当;
(四)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执法主体是否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六)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七)执法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环境保护局可以邀请县检察院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
检察人员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执法程序违法的可当场告知执法人员及时纠正,也可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规范类似执法行为的纠正意见。检察人员发现执法部门或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行政的,应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对于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的行政执法类案件,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申诉人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第七条 县检察院、县环境保护局须各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及一名联络员,实现定期、不定期地通报我县环保和水资源保护等信息,实现信息互通有无,资源共享的优势。
第八条 对我县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利益的公益案件,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向县检察院通报,县检察院应当派员参与查处过程,共同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固定证据工作。检察人员不能干扰、影响环保部门的正当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检察院和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每半年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环境保护局要及时将执法案件完整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条例、违法案件查处等信息的及时通报,预防并及时制止重大生态资源损害事件的发生。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是沟通联系协调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和若尔盖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若尔盖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018年4月20日 2018年4月20日